本起医患争议属于医疗事故。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做出了明确的界定,即指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”医方在为林某注射丰乳手术过程中,存在超范围执业,医方不能证明术前是否依法尽到告知义务,其行为违反了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关于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的通知》规定。手术注射失当导致林某术后发生并发症-双乳腺部分切除的主要原因,医方存在过失。医疗行为与林某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医方应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责任。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完全可以预见到丰胸可能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,却轻信广告宣传,甘冒风险,接受手术,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,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