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3月15日,林某在报上看到某医院的“丰胸广告”,到医院咨询,医院为林某注射了丰乳凝胶。后林某因双乳长期疼痛,又经手术取出乳凝胶,并因医院注射部位错误导致部分乳腺切除,乳房严重变形。经司法鉴定林某伤残八级。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。法院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,确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,院方承担主要责任。
【法院审理】2004年3月15日,原告林某在被告某医院性注射聚丙烯酰胺隆胸术,手术后,双乳长期疼痛,且乳房出现硬块,多次到医院复诊,疗效不佳。2005年12月3日,原告到某市医院行双乳CT检查,报告显示:双侧乳房对称,皮肤光整,皮下脂肪变薄,乳腺导管显示不清,乳腺腺体内见硅胶填充,其后乳房间隙部分存在。2005年12月27日,被告将原告送至湖北省武警总医院行抽吸术,手术后乳房仍然疼痛。2006年8月14日,原告入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,诊断为双乳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隆乳术后、抽吸术后,于同年8月17日行双侧乳房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取出术,病理诊断:(左、右)乳腺腺病,部分导管扩张,导管上皮增生,其中可见蓝染胶冻样物,同年8月23日好转出院。2006年11月30日,当地医学会作出鉴定,本医疗事件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